因為聽說全台戲院都已經開放了!!!否則違者重罰!!!!
主題:星橋確定是可以帶了外食了吧!!!
此則回應
無圖示
請做功課
文章日期:2009/4/10 10:49
「該規定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具法令強制性,也無法處罰違規業者。」消保官吳政學指出,新聞局已經以「行政指導」方式行文,本周將前往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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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做好功課好嗎?基本法條去認真看一下,別只會對媒體深信不疑好嗎
無圖示
路過
文章日期:2009/4/15 17:41
怎麼全省的消保官都一個德行,每天用言語恐嚇!到底是違反了哪一條法令也沒人?的清楚。消保法58條: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38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規定之措施。
33-37條
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34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第35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3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跟業者禁帶外食的關聯在哪啊?把一般老百姓當文盲嗎?隨便丟個法條就可唬人?業者是開門做生意的,如果違法就直接取締啊,不要每天在媒體放話恐嚇!沒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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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眾
文章日期:2009/4/15 19:47
影城禁帶外食 消保會:違法
更新日期:2009/04/15 08:01
您有去電影院看電影,攜帶的外食卻被沒收的經驗嗎?今年初消保會要求電影院全面改善禁帶外食的規定,不過有些業者仍然堅持,現在消保官說,如果業者再不改善,將向業者提起訴訟。
熱騰騰的爆米花,不斷在保溫箱翻攪,香味四溢,邊看電影邊享受美食,真的是人生一大享受,不過如果您攜帶的不是影城內販售的食物,除了台北微風國賓影城開放可以帶飲料之外,其他像是台北和高雄的喜滿客影城,中和環球和台南的國賓影城,通通全面禁止攜帶外食。
業者堅稱為了維護電影觀看品質,行政院消保會已經打算採取行動,而消費者如果對電影院業者做法不滿意,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訴,不改善的業者,可能將吃下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
你自己去看!!!不要到時候才來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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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
文章日期:2009/4/16 02:28
就算我是員工或工讀生好了,那是否可針對我所提出的論點討論呢?就事論事好嗎?!到現在還不算被檢舉?!於法無據是要罰人家什麼?臺灣還是個法治國家吧?不是你覺得什麼不合理它就一定是錯的或違法的!我還覺得這麼爛的政府還要我繳稅很不合理呢,但是也還是得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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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
文章日期:2009/4/17 21:44
笑死人了看了新聞就認為好像一定對一樣?
消保官到底要用哪一條罰則罰了嗎?答案是尚未?
該規定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具法令強制性,也無法處罰違規業者。
看清楚條文好嗎?法條上面打的很明確
這都不看?消保官真的已經罰了嗎?罰哪條?
拜託別學媒體好嗎認真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