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院 不可全面禁帶外食
更新日期:2009/01/20 04:09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春節即將到來,看電影幾乎是國人在春節期間必選的休閒項目之一,不能帶外食進電影院一定很掃興!
行政院消保會抽查全台二十二個縣市、七十九家電影院,以揭示或標示方式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進入電影院者共有二十六家,佔三十三%,其中有十五家更是全面禁帶外食,包括知名的國賓及新光連鎖電影院。
違消保法互惠原則 契約無效
消保官張嘉麟指出,全面禁帶外食違反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則,這個契約無效,民眾若發生類似狀況,可撥打一九五○消費者服務專線向縣市消費者中心申訴,但電影院可要求民眾不得帶臭豆腐、鹹酥雞等熱食。
新聞局電影處副處長張裕然則表示,將去文各地方電影公會,要求不得強制全面禁帶外食,新聞局本週也會前往桃園、台中、高雄等地,清查是否有這種狀況,希望業者改善。
不合格禮券 多數無履約保證
此外,發行電影片禮券四十三家業者,共有二十七家、六成三的契約內容不符合定型化契約內容,不合格情況最多者是未記載履約保證,亦即未正面標示由哪家銀行提供履約擔保,消費者權益保障顯然不足。
消保會消保官組組長吳政學表示,新聞局已去函要求地方縣市新聞單位要求電影業者限期改善,未改正前應暫停販售禮券。消保會也提醒民眾,不要購買沒有記載履約保證的電影片禮券,而目前消保法也研議明文訂出未依照定型化契約範本的相關罰則,目前已送交行政院審議,一旦通過,凡是未依禮券規範格式販售的禮券,就可處以二萬至二十萬元罰鍰。
消安檢查 17家不合格
消保會這次也檢查七十九家電影院的消防、建築安全,發現消防安全不合格有十七家,不合格率高達二十二%,不合格主要原因是緊急照明燈不亮等缺失;而建築安全不合格有十三家,不合格率為十六%,主要以安全梯堆放雜物為主。其中桃園縣五家電影院,消防安全及建築安全不合格率分別為百分之百及八十%,台北市抽驗十二家電影院則全數合格。
張嘉麟表示,消防及建築安全不合格的電影院,已經由消防署通知各地方消防局,未來一週將進行複查,若電影院未改善,將可處以六萬以上罰鍰,且可連續處罰。
主題:電影院 不可全面禁帶外食
無圖示
文章日期:2009/1/20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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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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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助理
文章日期:2009/2/10 19:51
我想我必須在這裡跟戲院的工讀生,經營者,作一個觀念上的說明.政府針對戲院開放外食,一方面的目的,是要戲院作內部的改進,讓戲院的販賣部面對外食有較多的競爭力,作自我檢討,如何讓觀影者,不會想去買外食,都買影城的飲食,不只是價格上可以有較多的彈性空間,服務品質,飲食品質的提升,如此相對的,也無懼於戲院以外的飲食競爭.而不是一昧的想打壓,想攜帶外食的觀影者,甚至口出惡言,這是非常不對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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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的助理
文章日期:2009/2/17 12:07
消保官張嘉麟指出,全面禁帶外食違反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則,這個契約無效,民眾若發生類似狀況,可撥打一九五○消費者服務專線向縣市消費者中心申訴,但電影院可要求民眾不得帶臭豆腐、鹹酥雞等熱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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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
文章日期:2009/2/26 14:43
台灣病了,一堆病態的人,一群病態的官,當一件事無法取得平衡得時候,就該有取捨
禁帶外食===乾淨的電影院,悠閒的看電影,享受視覺音響的效果
可帶外食===骯髒的電影院,日積月累的味道,吃東西的聲音,想罵人的心情,不看也罷!
如果禁帶外食違法,不能禁帶外食,那幹麻禁煙,可帶煙去抽阿,公共場所幹麻禁煙。都一樣是空氣污染,不一樣的法規,是不是該檢討看看,來個全民公投阿,要不要禁帶外食,不要每次都那些病態的人要求享受,一點都不會體諒其他人,什麼心態,要吃東西不會吃完再進電影院,你帶外食上去誰會動你,你白木到要帶進影廳,為了維護其他人的權利,乖乖吃完再進影聽吧!密閉的空間,一堆雜七雜八的味道,散不去到時候再來po文,xx電影院空氣糟糕之類的問題,都是病態的人,病態的官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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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2009/2/26 21:07
樓上的,你把標準提的太高了吧!?
充其量不過是你對味道很敏感,
幹麻把自己的標準當成公眾的標準哩?
說到空氣污染
汽機車排放廢氣算不算空污?那要不要全面禁止生產使用?
油煙算不算?要不要立法通過以後食物就只能水煮?
簡言之
你就是龜毛而已
不用裝的義正詞嚴
一天到晚打高空
你才是社會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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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
文章日期:2009/4/14 12:00
我想這篇文章應該不會有什麼人可以看到了。
先就所謂的禁這字來說,禁止應該是說有強制力的方式,或是如果不這麼做,就會招致怎樣的後果,一種有實力作後盾,可以強制他人這麼做的方式。禁止穿越馬路,禁止停車,禁止左轉。但是這個字用在來描述電影院對於非自己販賣食物的政策,似乎把電影院提高到了公權機關。但是想想,電影院跟看電影的人,其實是業者跟消費者的關係,雙方的關係其實是民事上的私權關係。就跟我們去麥當勞吃東西一樣,是因為我們跟麥當勞之間有個買賣的契約,只是跟電影院之間,我們是買了一個受領給付的權利(看電影)。但是那是消費者跟電影院之間的契約最主要的約定,但可能並不是唯一的約定。而究竟有多少約定,就看消費者與個別的電影院之間如何約定。但是電影院與消費者之間無法一一的就所有的約定去討論,因此就有了定型化契約的是使用。
定型化契約就是電影院先預設了在整個消費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的內容,當消費者對於售票櫃檯或機器提出買票的請求時,實際上是在對電影院提出要約,其要約的內容被認為就是以定型化契約所定的內容提出。而戲院賣票給消費者的同時,契約也成立。整個看電影的過程,其實就是一個民法契約的要約引誘、締約、履行的過程。因此如果電影院的定型化契約中表達,該電影院並不同意消費者於入場時攜帶電影院以外販售之食物,實際上市雙方的契約中消費者於受領給付(看電影)時所應履行的一項義務。
因此消保官非指電影院無權利要求消費者不得攜帶外食,而是說這樣的條款因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而無效。無效的結果當然就是對於消費者並不生拘束力,因此消費者並無這樣的不作為義務(不攜帶外面的食物)。
因此現在的問題出在:一、消保官是否有權可以宣佈事業與消費者間之契約是無效;二、電影院再定型化契約中加入對於消費者不攜帶外食的要求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就第一點,我國的憲法第16條、77條,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民事由法院審判,因此人民私權的爭執應由法院依法審判,作出確認。另外人民之權利只有依法律才能限制(憲法23),因此除非目前有法律位階的規範認為消保官對於私權的爭執有審判的權能,否則消保官僅能以行政機關保護人民的立場,去提出自己的看法。並且因為權利分立制度,行政機關對於私權的看法,並不能拘束司法權的決定。因此就私權的爭執,最終的決定機關還是在依法設立的法院,而非消保官。
而第二點,就是爭議的核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的全部條文如下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因此,顯失公平是一個結果,還必須是因為違反誠信原則,這樣的顯失公平才是一個是定型化契約無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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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ㄅㄧㄢˇ的助理
文章日期:2009/4/19 14:23
好多助理唷顆顆顆!!
朋友外號陳水ㄅㄧㄢˇ
剛好來當他一天助理就可以來這助理團PO文囉
顆顆顆 好爽
好多助理顆顆顆(流口水..)
下一位換顆似海的助理
顆如海 顆顆顆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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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上人名會有如神助嗎= =??
傑默 這是你最後一個問題
答對就有2000萬盧比 請回答
A 顆 B 顆顆 C 顆顆顆 D 顆顆顆顆
傑默:...我要求救..顆顆
無圖示
囧
文章日期:2009/4/23 17:52
你最好在一意孤行,被重罰才來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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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消保官罰了,真的條文站的住腳我們再來討論這一點
至少目前看來消保官是比較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