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給你拍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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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某商家不思上進,總把心思放在自問自答,製造假像;或冒名與客人鬥嘴,混淆視聽;或把自家服務形容的好優秀哦。可惜客人也不是白痴,好壞大家心裡有數,讓人好感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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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賣票跟收票那2人是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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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你們乾脆講他們的員工沒有一個好的不就得了,在講別人就是在講自己,得饒人處且饒人。 沒了這間戲院你們更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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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問題在對客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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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一個巴掌拍不響,不是當事者都不能以偏概全吧!不想戲院沒了讓我沒看電影的地方。要找到便宜能窩整天的戲院已少之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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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我只是反應服務人員態度不佳的問題,樓上卻硬跟我扯「講別人就是講自己,得饒人處且饒人,,,一個巴掌拍不響,,不要以篇概全,,」,甚至還扯到戲院的存續。所以你的意思是千錯萬錯都是我們的錯,戲院都是對的???對您的見解,小弟我萬分佩服,呵。 顧客的問題反映並不會影響一間公司的存續,除非公司將反映視若罔聞,甚至嗤之以鼻,那公司的未來當然就需要老天保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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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你是當事者? 事情本就有兩面,客觀來講不就是如此,戲院他們應該也會看到吧! 感覺你很激動?? 現在人們去哪個公共場所不都會先以看表面評價去消費,這樣的個人觀點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觀感?? 如果真的如你講的態度不好?他們的老闆也會去關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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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不好意思再補充,我只是以我的想法來發表言論,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但如果只是針對誰來講,未免有失公允。 畢竟他們應該也是照公司規定做事對吧!和氣生財! 不喜歡就不要來這消費不就得了。有得罪之處請海諒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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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我反映的,當然是我自己之前的親身體驗啊,,阿不然勒,呵。激動的是你吧,你要不要看看自己在3F跟5F的回應。我就說很佩服你的觀點了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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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隨便你怎麼想吧! 反正已達到目的。 在別篇留言也有別人提到,觀眾素質。 我不做奧客,只想有地方能看好電影,其他我不是很要求,請別對號入座嘿。 奧客是服務業養出來的,這篇留言後不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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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祝對啊和他情婦被狗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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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老仔別激動嘿,呵呵。說實在從頭到尾我只是說服務人員的態度有問題,你就開始反應很大,你激動的點實在很莫名其妙嘿,很奇怪喔,呵呵。最後還找槍手幹譑,阿你不是說講別人就是在講自己???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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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有啥奇怪的,我在1樓時早就跟你們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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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口出惡言罵人者應該給他一個教訓。建議當事人提告,去警局報案,警局就會幫你查詢IP位址,不花你一毛錢。如果IP出自于公司或內部員工電腦、手機,一切就依法處理並讓社會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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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那依你的意思,你要被人用什麼樣的髒話罵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會提告呢?還是你立即聲明,你可以接受別人用髒話罵你和家人,絕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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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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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日前審理網路評論而遭店家以妨害名譽求償的案件,顧客因為店家對於店外亂停車的行為有縱容及回應的態度,而在網路上形容店家為「惡霸」的負面激烈情緒用語,雖然主觀上顧客認為這並非是大奸大惡的事情,但仍然有影響到該店家的名譽;判決中還指出,該顧客起先是針對亂停車的問題,但後面穿插有衛生及食物清潔的無關聯評論,並對所指「有蟑螂」之情況並沒有舉出具體事證,所以認定有減損名譽的動機。此舉已經超出合理評論範圍,因此判決拘役三十天、緩刑兩年,並應賠償店家二十萬元。在部落格上所寫到帶有不雅的侮辱字眼,如果認定是在故意詆毀、侮辱他人人格和尊嚴,妨害別人名譽。再加上故意散布地點是在任何第三者都可以看見的公開網路部落格,將可能會觸犯妨害名譽等罪。而用手機簡訊並沒有散布和公然侮辱問題,當然也就不成立刑法第309條或是刑法第310條第1項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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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雖然網路霸凌不等同於犯罪,但如果言論涉及汙衊、造謠等人身攻擊,仍可能觸犯公然侮辱或誹謗等罪,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
即使匿名在網路進行人身攻擊,檢警仍有辦法循線查出散布者,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匿名就可以躲避刑責。
如果遭受網路攻擊謾罵,當事人可以把相關訊息列印下來或截圖儲存,作為將來提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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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線上六法全書: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5473&ctNo 民眾可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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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
小老闆與大老闆對罵,當然開心,你想參一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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