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態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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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去台灣戲院詢問題,接電話的小姐一開始有氣無力,後來口氣非常不好,如果沒有耐性不好的說就不要當接線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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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妳去當應該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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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感受,態度超差....想去看也會搞到不想去,真想問,請到這樣的員工,不會影響到生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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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呀,二樓騎機車的,彰化人都很有水準的,看看王品的員工態度和台灣戲院的員工態度為什麼會差那麼多,為什麼王品給人感覺就是不一樣,為什麼彰化的戲院水準給人感覺就是比不上台中,彰化有水準的人一托拉庫偏偏請到一個沒讀書的,騎機車的你是有當過接線生嗎?不然你怎麼知道換人當比較好,難到你就是那個服務態度差的人哦一一川……有人不用工作就有錢有人當和尚卻不知道和尚該做什麼事,拿人薪水做的好是應該的做不好的話本身丟臉沒關系,把公司的商譽弄臭了那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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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醜化台灣戲院,並不能讓員林電影城變好,只會增加對員林人的嫌惡。妳是嫌員林人的名聲不夠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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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是傳說中的「員林狂人」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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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憲法有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但公開誹謗.侮辱或含有歧視他人之個人行為,是要付法律責任的!! 忽視網路禮儀的後果,可能會對他人造成騷擾,甚或引發網上罵戰或杯葛等事件...

職業道德,是指從事一種職業的人士應該遵守的道德規範。在職業上不能用不正當的手法去謀取利益,不接受不應接受的利益,不能洩漏工作上的隱私,在面對僱主或上司不合理要求時,必須本著良知拒絕。

談妨害名譽罪 ( 含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 及騷擾
人身攻擊=誹謗,是言語濫用/虐待的一種形式

一、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進行誹謗罪的刑責,比以散布言詞的方式更重,原因在於文字、圖畫散布極容易,且較語言久遠,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更久。

在網路上寫些帶有不雅的侮辱字眼,如果認定是在故意詆毀、侮辱他人人格和尊嚴,妨害別人名譽。再加上故意散布地點是在任何第三者都可以看見的公開網路及部落格,將觸犯妨害名譽等罪。

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此罪為告訴乃論。到處傳播足以影響他人名譽的八卦消息的行為,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已構成前述的誹謗罪。 毀謗罪屬刑事罪, 可以刑事告訴( 免訴訟費用 ) , 再附加民事賠償請求.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公然侮辱罪法定刑為拘役或罰金

性騷擾,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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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不是所謂員林狂人的惡意詆毀,不可否認的,這個版面一直有特定人士長期以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用放大鏡檢視台灣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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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打過去,跟你的情況一模一樣..
他是世界末世還是怎樣
有氣無力,聽起來根本不想回答我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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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彌陀佛
心存善念,你就會有福報
原諒別人,就是善待自己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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