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禁帶外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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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張嘉麟指出,電影院業者要禁止消費者帶外食,卻沒有說明禁止攜帶外食的範圍,就是所謂「全面禁帶外食」,已經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有損消費者權益。

因此今年1月9日,新聞局已函請台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要求電影業者撤下禁帶外食的標示,但可以張貼「禁帶外食的範圍」,例如味道辛辣、濃郁的食物,如臭豆腐、鹹酥雞等,就可柔性勸導消費者把食物放到保管箱,再進場觀賞。

不能處罰違反規定的業者

張嘉麟說,因此電影院有販賣的食品,如爆米花、飲料,就不該限制消費者帶來相同類別、但從別處買來的食物,所以飲料、礦泉水等早就不該限制。不過此規定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沒有法令強制性,更不能處罰違反的業者,因此張嘉麟說,消費者遇到阻擋,依然能不受拘束,尤其都會區電影院選擇多,可選擇開放帶外食的影院消費。

至於消保會抽查全台共79家業者,標示「全面禁帶外食」的有微風廣場國賓影城、喜滿客京華城影城、美麗華天母華威影城等共15家,新聞局已請相關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可限制但不可全面禁帶外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