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要搬家了,所以用不完的套票,便宜賣
原價一張85元,現在改賣70元
六張一起賣,不分售。
大坪林、景美,可以面交。
或者用郵寄也可以
與我聯絡:kdringkimo@yhaoo.com.tw
主題:賣6張套票(420元)
無圖示
阿Lin
文章日期:2009/3/16 09:46
文章點閱:2790
此則回應
無圖示
中山分
文章日期:2009/3/17 00:55
民國98年3月16即日起! 不可有非法交易之行為
交易之行為 若有留帳號或手機當心觸了法
個人的保護權益 必須提醒
嚴重以黃牛票論依送法辦 否則得不償失
更不可有非法舉動交易之行為
否則必究到案
請大家多配合
謝謝各位
無圖示
仇笑痴
文章日期:2009/3/17 16:05
是這樣啊
原來賣多餘的票這樣是犯法的
無期徒刑? 還是2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如果是這樣就都抓去關吧!
那貪污幾十億的要判多少年?
把伊清楓的要判多少年?
您也順便關他們進去吧!
還是您擅長抓紅燈右轉
其他的都再研究看看?
無圖示
中山分
文章日期:2009/3/17 23:09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 攬載者。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 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參考法律資料: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DocID)/993AAE1EDE87A3D04825690D000FC3B9
可以拘留或罰錢
無圖示
無言
文章日期:2009/3/18 10:24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套票購買一套10張共850元(一張85),他現在賣六張共420元(70元),以上!
我不知道你是把重點放在轉售,還是圖利,
還是我國文不好?我找不到原PO有任何想圖利的意圖,
難道這年頭做賠錢的生意也犯法嗎?
無圖示
念這倒才蛋笨
文章日期:2009/3/18 23:01
如果賣電影票有罪
那我建議你去奇摩拍賣跟露天市場抓好了
那邊一堆人在賣票?
孩子.....要裝也裝像點好嗎.....還中山分勒
真是歹年冬搞蕭狼
無圖示
原來是有條件販售
文章日期:2009/3/19 01:22
這是露天的規則,可賣的前提是因為無法前往使用而賤價低賣.既然樓主開宗明義就指出是因無法前往使用,就沒啥違法的疑慮.
法令禁止限制規範項目 > 限制項目 > 娛樂交通票券
不可以圖利為目轉售不是自用的娛樂活動(包括運動比賽、音樂會和戲劇演出)以及交通(無論空運、海運還是陸運)票券,這是法令上的規範。所以換句話說,如果出售的票券是因為無法前往使用而賤價低賣的狀況,是不違反這條法令的喔。但是如果因為特殊原因而取得低價票券(低於票面價格)來大量出售的話,就會有利差的產生,也就屬於圖利為目的的範圍內囉。
無圖示
我想做個好人
文章日期:2009/3/21 20:28
我看還是別勉強了
回去街上抓紅燈右轉吧
各位辛苦了
戲院都快沒人要去了
哪來的人賣黃牛票啊
而且2輪片又不清場
哪來的黃牛可以賣
難道還可以選位子啊
無圖示
M
文章日期:2009/7/20 00:00
只要有人賣票,不買就算了,就是有吃飽撐著的幼稚鬼來筆戰亂板,中山分 該不會就是別版的 景美人、紐約人,看看你們在別版筆戰的醜樣,好好反省吧,不買票就別來亂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