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賣6張套票(420元)
無圖示
回應
1F
因為要搬家了,所以用不完的套票,便宜賣
原價一張85元,現在改賣70元
六張一起賣,不分售。

大坪林、景美,可以面交。
或者用郵寄也可以
與我聯絡:kdringkimo@yhaoo.com.tw

此則回應
無圖示
回應
2F
民國98年3月16即日起! 不可有非法交易之行為
交易之行為 若有留帳號或手機當心觸了法
個人的保護權益 必須提醒
嚴重以黃牛票論依送法辦 否則得不償失
更不可有非法舉動交易之行為
否則必究到案
請大家多配合
謝謝各位
無圖示
回應
3F
是這樣啊
原來賣多餘的票這樣是犯法的
無期徒刑? 還是2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如果是這樣就都抓去關吧!

那貪污幾十億的要判多少年?
把伊清楓的要判多少年?
您也順便關他們進去吧!
還是您擅長抓紅燈右轉
其他的都再研究看看?
無圖示
回應
4F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 攬載者。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 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參考法律資料: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DocID)/993AAE1EDE87A3D04825690D000FC3B9



可以拘留或罰錢
無圖示
回應
5F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套票購買一套10張共850元(一張85),他現在賣六張共420元(70元),以上!
我不知道你是把重點放在轉售,還是圖利,
還是我國文不好?我找不到原PO有任何想圖利的意圖,
難道這年頭做賠錢的生意也犯法嗎?
無圖示
回應
6F
通常小狗都聽不懂人說話的 樓上別理他吧
無圖示
回應
7F
如果賣電影票有罪

那我建議你去奇摩拍賣跟露天市場抓好了

那邊一堆人在賣票?

孩子.....要裝也裝像點好嗎.....還中山分勒

真是歹年冬搞蕭狼
無圖示
回應
8F
這是露天的規則,可賣的前提是因為無法前往使用而賤價低賣.既然樓主開宗明義就指出是因無法前往使用,就沒啥違法的疑慮.

法令禁止限制規範項目 > 限制項目 > 娛樂交通票券

不可以圖利為目轉售不是自用的娛樂活動(包括運動比賽、音樂會和戲劇演出)以及交通(無論空運、海運還是陸運)票券,這是法令上的規範。所以換句話說,如果出售的票券是因為無法前往使用而賤價低賣的狀況,是不違反這條法令的喔。但是如果因為特殊原因而取得低價票券(低於票面價格)來大量出售的話,就會有利差的產生,也就屬於圖利為目的的範圍內囉。
無圖示
回應
9F
你是不是找不到開罰單的人所以跑來這?衝業績啊???
黃牛票???賣黃牛票是要賺的耶, 那有要賣賠的, 你是不懂數學哦
無圖示
回應
10F
我看還是別勉強了
回去街上抓紅燈右轉吧
各位辛苦了
戲院都快沒人要去了
哪來的人賣黃牛票啊
而且2輪片又不清場
哪來的黃牛可以賣
難道還可以選位子啊
無圖示
回應
11F
奇怪耶
他賣6張420又沒賺錢
是哪裡有圖利啊?
到底是你個人有問題還是我們有問題?
無圖示
回應
12F
沒有期限吧 我要買 會寄封e-mail到你信箱 上面會有電話 在電話聯絡吧
無圖示
回應
13F
我要我要買!太遲了嗎??
無圖示
回應
14F
要也是我們先好嗎
中山分你搶業績是不對的
無圖示
回應
15F
哈哈說的好ㄟ.景美加油
無圖示
回應
16F
還有嗎?
我要買~~
希望還有囉
無圖示
回應
17F
只要有人賣票,不買就算了,就是有吃飽撐著的幼稚鬼來筆戰亂板,中山分 該不會就是別版的 景美人、紐約人,看看你們在別版筆戰的醜樣,好好反省吧,不買票就別來亂板
無圖示
回應
18F
何必跟失業或8分大學的認真呢
認真就輸了
(共1頁)